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田济春 | 潜自然资罚字〔2023〕第4号 |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 2023年2月12日15时许,你联系尹浪共同驾车前往潜江市王场镇红桥村一带狩猎,你持不锈钢弹弓一把,尹浪持不锈钢弹弓两把,以及钢珠若干,你用弹弓猎杀珠颈斑鸠一只、黑水鸡一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你和尹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没收全部作案工具及猎获物。 二、对你和尹浪非法捕猎的行为,处以猎获物价值(黑水鸡300元/只、珠颈斑鸠300元/只)2倍的罚款即600元×2倍共计罚款1200元,其中对你罚款800元,对尹浪罚款400元。 | 2023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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