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济春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日期:2023-03-15 14:54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处罚决定日期

田济春

潜自然资罚字〔2023〕第4号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2023年2月12日15时许,你联系尹浪共同驾车前往潜江市王场镇红桥村一带狩猎,你持不锈钢弹弓一把,尹浪持不锈钢弹弓两把,以及钢珠若干,你用弹弓猎杀珠颈斑鸠一只、黑水鸡一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你和尹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全部作案工具及猎获物

二、对你和尹浪非法捕猎的行为,处以猎获物价值(黑水鸡300元/只、珠颈斑鸠300元/只)2倍的罚款即600元×2倍共计罚款1200元,其中对你罚款800元,对尹浪罚款400元。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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