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尹浪 | 潜自然资罚字〔2023〕第5号 |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 2023年2月20日对你与田济春擅自在潜江市禁猎期、禁猎区的王场镇红桥村用弹弓猎捕野生动物黑水鸡1只,珠颈斑鸠1只,造成水鸡,珠颈斑鸠死亡。 你和田际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没收全部作案工具及猎获物。 二、对你和田际春非法捕猎的行为,处以猎获物价值(黑水鸡300元/只、珠颈斑鸠300元/只)2倍的罚款即600元×2倍共计罚款1200元,其中对你罚款400元,对田际春罚款800元。 | 2023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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