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浪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日期:2023-03-15 15:08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处罚决定日期

尹浪

潜自然资罚字〔2023〕第5号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2023年2月20日对你与田济春擅自在潜江市禁猎期、禁猎区的王场镇红桥村用弹弓猎捕野生动物黑水鸡1只,珠颈斑鸠1只,造成水鸡,珠颈斑鸠死亡。

你和田际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没收全部作案工具及猎获物。

二、对你和田际春非法捕猎的行为,处以猎获物价值(黑水鸡300元/只、珠颈斑鸠300元/只)2倍的罚款即600元×2倍共计罚款1200元,其中对你罚款400元,对田际春罚款800元。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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