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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中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潜江市推行“存量房带押转移登记+金融服务”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改革,方便群众办事,提升优化营商环境,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根据《民法典》有关抵押不动产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特制定我市推行“存量房带押转移登记+金融服务”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化”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改革,拓展不动产登记与金融行业的协作空间,推行“存量房带押转移登记+金融服务”便民模式,整合优化存量房带押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相关联登记事项的办理流程,实现存量房带押买卖双方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同时提交纳税及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实现存量房带押转移登记和抵押权首次登记一站式办结。
二、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在抵押期间买卖过户,且买方需要以该房屋申请抵押借款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一并申请办理”三合一“登记(存量房带押转移登记+新设抵押权首次登记+原抵押权注销登记)。
三、申请主体
由买卖双方以及双方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其中:存量房带押转移登记由买卖双方和卖方贷款银行共同申请,若不动产登记簿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约定的,则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新设抵押权首次登记由买方和买方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原抵押权注销登记由卖方贷款银行单方申请。
四、工作流程
(一)工作流程。工作人员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办理登记手续:1、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2、将登记材料录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平台;3、引导申请人在系统平台生成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确认;4、将存量房带押转移登记相关信息通过联办系统推送到税务部门。
(二)审核登簿。申请人缴纳税费后,登记机构按照存量房带押转移登记和抵押权首次登记完成联办业务的审核登簿。在完成登簿后,同步通知权利人领取(邮寄)不动产登记证书和税费发票。
五、申请材料
(一)买卖双方在同一银行申请贷款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存量房带押转移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买卖双方、银行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银行授权委托书;
2.存量房带押买卖合同、主债权合同以及抵押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贷款结清证明以及贷款银行同意带押转移的证明材料。
(二)买卖双方在不同银行申请贷款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买卖双方以及卖方贷款银行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存量房带押转移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买卖双方、银行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银行授权委托书;
(2)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贷款结清证明以及卖方贷款银行同意带押转移的证明材料。
2.买方与买方贷款银行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权首次登记),买方、银行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银行授权委托书;
(2)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注: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系统共享获取的信息或者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重复提交,不能获取的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六、工作要求
推行“存量房带押转移登记+金融服务”改革是持续提升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及税收征管等相关政务便民利民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好改革各项任务。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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